涉及 VOCs排放的项目,是否除了除恶臭异味治理表,不容选取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单一的治理措施?若果不是单一治理措施,是复合治理措施可行么?好比选取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可行么?如不能, 是否已选取的治理设施,必要更换治理设施?
2019年6月份,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三)推动建设合适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执行刷新,应凭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出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激励企业选取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能。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选取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置;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选取高温点火、催化点火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选取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重要合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重要合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不容选取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置。选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置措置。有前提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能。”《广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泥土传染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度产品VOCs含量限值尺度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执行代替的工序表,不容新建出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资料项目”。“领导企业使用合适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沉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裁减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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