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河路治理维修养护治理工作,提高河路维修养护作业水平和质量,凭据《河路治理条例》、《防汛条例》等司法律规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地表水环境质量尺度》(GB 3838-2002)等技术尺度,结合本市现实情况,造订本规程。

1、河路维修养护遵循“时时养护,实时守护,养沉于建,建沉于抢”的准则。
2、本规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河路的维修养护及其有关的治理活动。
3、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跨省(市)的沉要河段、黄浦江和信阳河的维修养护治理,国度和本市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4、河路维修养护的对象为河路治理领域内的堤防护岸、水面、河床、防汛通路、绿化及有关从属设施。
5、河路维修养护分日常维修养护、大建和抢建,本规程维修养护是指日常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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